南京中医药大学养老产业学院是江苏省重点产业学院建设点,为积极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精准对接养老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诉求,激发专业学习兴趣,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南京中医药大学养老产业学院现面向我校2024级学生选拔组建养老产业学院养老服务管理创新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和规模
养老服务与管理学院及全校范围内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2024级学生),招收人数限40人。被养老产业学院录取的学生,不调整原学院和专业。
二、报名条件
1. 品德优良,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2. 热爱养老事业,志于“养老服务+”“健康+”事业和产业发展, 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
3. 热爱科学研究,具备良好的外语和写作能力。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测合格及以上。
5.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学分,课程考核无不及格记录,必修考试课成绩绩点位列专业前50%。
6. 具有国际视野和跨专业学习能力,具备职业发展的终身学习能力。
三、培养目标与课程安排
(一)培养目标
服务“健康中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坚持“厚知识、融人文、强服务、精管理、重创新”的育人理念,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医学等理论知识,掌握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研究和解决养老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适应养老产业全链条发展需求,从事养老产业实际操作和管理工作的复合创新人才,支撑我校“双高”建设。
(二)课程安排
遵循“课岗融通、分层递进”的课程体系建设思路,构建学院、研究院、产业学院三位一体“基础模块-专业模块-拓展模块”的模块化进阶课程体系。
基础模块,即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模块,即专业核心课程,遵照《养老服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养老企业打造产教融合课程,开展产教融合教学。
拓展模块,属于拓展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模块,主要涵盖专业实践、创新研究和职业生涯规划能力培养等,充分发掘学生自身学习基础与兴趣爱好,拓展相关知识和技能,激发学生创新潜能,促进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该模块课程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和共建企业需求动态调整。具体按照“养老产业学院人才培养拓展模块实施方案”开展。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专业实践能力:以现代“师带徒”高潜人才培养计划跟随产业教授或行业导师进行实践学习的模式展开,寒暑假进入企业锻炼学习、顶岗实习;创新研究能力:融汇院内外、校内外产业研究师资团队,学生参加导师研究项目,采用案例式、项目化教学。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设计,可以获得学院立项资助,并得到导师提供的专业指导和条件保障。
对于非养老服务管理专业学生,基础模块和专业模块可从《养老服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修读除全校公共必修课外的必修课程、产教融合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并参与拓展模块的培养学习。
四、选拔程序
1. 学生报名:2025年8月10日前,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养老产业学院养老服务管理创新班报名汇总表》和《养老产业学院养老服务管理创新班报名表》,按“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养老产业学院报名”格式命名发送至邮箱ylfwygl@njucm.edu.cn,并将纸质版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成绩证明、各项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交至丰盛楼301办公室。
2. 资格审查:2025年8月15日前,学院选拔工作小组审核报名资格,在报名学生中按照名额1:1.5遴选初选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进入考核的学生名单。
3. 面试考核:2025年8月20日前,由养老产业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考核。面试内容包括学生个人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主要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自我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养老行业的认知水平与兴趣程度等。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面试成绩低于70分不予录取。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学院公告。
4. 录取公示:根据面试成绩排序,按照“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选拔名单。如有自愿放弃者,依次递补。2025年8月30日前,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复核,经学校批准后公示。
5. 名单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录取名单。
五、培养管理
1. 录取学生不调整原学院和专业,虚拟建班并配备学业导师。
2. 学习成绩优秀的同学将获得专项奖学金。
3. 参与创新创业设计,可以获得学院立项资助,并得到专业指导和条件保障。
4. 优先选派前往海外养老产业机构研学。
5. 鼓励考取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发表学术论文、获取专利等创新成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资助。
6. 学习成绩优异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本专业研究生推免资格。
7. 修完培养课程学分顺利结业,颁发养老产业学院结业证书;成绩显著的结业生将被评选为“优秀结业生”。
六、其他
1.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 报名、培养及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3. 本简章由养老产业学院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